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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的意见

  凡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办学领域和形式,都鼓励积极探索和实践,鼓励民间投资办学主体选择多样化的投资形式和办学形式,实现办学主体、产权结构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
  实行对民办职业学校“宽进严管”准入制度。对于基本达到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条件的,可以直接建校。鼓励并支持规模较小、设施简陋的民办职业学校实行多种形式的合并。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民办职业学校列入教育督导的范围,加强和改进对民办职业学校的合格评估和等级评估。评估结论应向社会公布。对认定为不合格的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责成其限期整改,并宣布停止当年招生。鼓励具备条件的民办职业学校参评省级及以上重点职业学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民办职业学校财务的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对民办职业学校的年检制度。对办学指导思想端正、成绩突出,社会信誉良好的民办职业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社会影响恶劣的民办职业学校,及时取消其办学资格。
  三、积极为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一)统筹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
  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学校建设的相关手续,有关立项、报批、招标手续应做到简便、快捷、高效。涉及民办职业学校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政府将采取“一校一事、一事一议”的有效工作措施,强力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积极帮助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从严控制对民办学校的各种检查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民办学校乱摊派、乱收费和乱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侵占或非法征用民办学校的合法校产和教学场所。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检查,必须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的通知》(遂委发〔2005〕30号)的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必须依法依规保障民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及时查处扰乱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及周边治安、破坏校舍和教学场地、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等违法行为。
  (三)营造有利于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民办职业教育在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宣传民办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的典型事迹,展示民办职业教育的丰硕成果,对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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