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民办职业学校在用水、用电、用气、通讯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和价格。
(二)财税优惠措施
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享受以下税收优惠: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自用的房屋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学生勤工俭学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经税务部门确认在税收上享受优惠政策后,其减免税收所得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允许社会捐助和赞助,专款用于民办职业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三)同等待遇政策
1.对民办职业教育机构申报的科研、培训等各类国、省项目,相关部门应为其申报工作提供服务。
2.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综治、普法、学校安全、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学校聘任法制副校长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由公安部门指导学校成立治安保卫机构,辖区派出所要加强对学校内保工作的指导。
3.民办职业学校在教学管理、教研指导、质量考评、重点专业建设、示范学校创建、毕业证书审核验印、师生参与竞赛、教师职称评聘、评优、评先、业务进修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
4.民办职业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就业、贫困生资助、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与本市同类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5.民办职业学校后勤社会化,依法享有勤工俭学的相关优惠政策。
6.民办职业学校的教职工子女入学、升学享受本市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子女同等优惠待遇。
(四)人才机制及服务环境
1.民办职业学校引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省、市级优秀(骨干)教师,可按市内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作流动、户口迁入手续。
2.民办职业学校自主招聘教职工,可选聘本市公办教师,鼓励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和身体好、经验丰富的退休教师到民办职业学校任教。
3.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为民办职业学校及教师、职工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年度考核等人事代理服务。民办职业学校聘用教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4.民办职业学校有权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申报评审时不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比例限制。
5.打破人事管理的所有制界限,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作用。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及公办学校等事业单位干部、教师、职工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按有关规定辞职从事民办职业教育工作,各单位应予以支持。对于先聘用到民办职业学校工作,后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大学毕业生,在民办职业学校工作期间学校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时间与被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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