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的意见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的意见
(遂府发〔200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大力推进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的使命感和紧迫感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尤其是民办职业教育,对于实现职业技术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职业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是职业教育整体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发展民办职业教育是吸引民间资金投入职业教育的重要举措,是职业教育发展新的增长点。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更加开放的观念、优惠的政策、宽松的环境,抓住大招商、大引资、大发展的机遇,不断优化办学环境,加大扶持力度,把发展民办职业教育作为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扩大职业教育规模的重要举措,大力推进我市职业教育的全面发展。
  二、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推进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基础设施建设
  市、区、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应将民办职业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公益事业用地实行划拨供地,优先安排和办理。民办职业学校在征地新建、改、扩建教学与实验用房、学生生活用房及其配套建筑建设时,市、区、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规划和建设部门(市本级含河东新区、工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减收质监费外,免收散装水泥基金。
  2.国土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用按财政全额拨款公益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3.地税部门按国家税法规定,对符合免征条件的学校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4.水利部门依法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经业主申请,从中返还70%由业主单位在水利部门监督下治理。
  5.林业部门按低限标准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协助业主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6.职业学校建设实训工厂和实习培训基地,享受工业企业用地政策。
  7.经有关部门评估和批准,允许国办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将闲置校产、房产和设施设备等资源,以国有资产投入的形式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或优先出租、转让给民办职业学校使用,但民办职业学校不得再出租、转让或改作他用。原使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的,继续以划拨方式由民办职业学校使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