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监察部门。负责落实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处理各种失职、渎职、包庇袒护、不负责任、延误工作的行为。对借查处取缔之机,吃拿卡要的行为予以查处。
(二十二)法制部门。负责研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为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依法协调部门之间法定职责争议问题。
(二十三)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的宣传、策划,组织、协调相关媒体开展宣传工作。
(二十四)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取缔。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情况下,仍为经营者供水、供电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抓好抓落实。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合力。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审批的生产经营行业,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审批部门为该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对无须取得行政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已经取得行政许可证件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发照审批部门为该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行政处罚。各区县和相关部门要将集中整治期间每个阶段的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经营者持证持照守法经营的意识,增强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公众意识,营造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