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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通知

  (十一)安监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包括储存)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工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工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成品油、煤炭、供电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猪屠宰、鲜茧收购、缫丝绢纺生产、外派劳务、典当、拍卖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职业介绍、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烟草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旅行社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农业、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农业、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国税、地税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未取得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及查处。
  (二十)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及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及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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