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和评估、物业管理、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活动、音像制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食品添加剂、餐饮、公共场所、营利性医疗机构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特种设备、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放射源安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出版、发行、零售、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者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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