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文)精神,现将我市做好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
各级发改委、经委等部门要严把项目关,从即日起,不得对生产超薄塑料袋(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进行立项。经委、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保证塑料购物袋的质量。商务、交通、旅游、工商等部门要加强管理,禁止销售和使用超薄塑料袋。从2008年6月1日起,全市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场所必须标明塑料袋规格及收费标准,不得无偿提供或将塑料购物袋价款隐含在商品总价内合并收取。商务、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引导经营户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形成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市场环境。
二、加强对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
各级质监部门要建立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对超期违规继续生产超薄型塑料购物袋的,或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生产企业,要严格依法予以查处。工商、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重点加强对塑料购物袋批发商和超市、商场、商店等塑料购物袋零售商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继续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和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旅游部门加大涉旅企业和景区的超市、商场、旅游产品、商品零售场的监督检查,督促承办单位和商户销售、使用合格塑料购物袋。旅客列车、客船、客车、车站等不得向旅客提供超薄塑料购物袋(包装袋),铁道、交通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环保、城管、环卫等部门要加大对现有从事废塑料回收及再利用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废塑料袋的回收和集中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