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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遂府函〔2008〕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遂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办法,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农民受益水平,逐步扩大农民受益面,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筹资标准。
  全年新农合补助资金按中央财政补助40元/人/年,省、市、县(区)共计补助按30元/人/年(2009年后将提高到40元/人/年),农民个人缴费10元/人/年(2009年后将提高到20元/人/年)的标准筹集。农村五保户和无力缴费的特困户、贫困户、优抚伤残军人及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按个人缴费标准,在农村医疗救助及残联专项资金中解决。
  (二)农民个人缴费收缴办法。
  筹资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发动,在农民自愿参合的前提下,农民个人缴费由各乡镇财政所收缴或由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协管员代为收缴。为降低合作医疗运行成本,鼓励各区县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形式的资金收缴方式,如银行代收代办、村民大会议决统一交费、对获得医疗补偿的家庭实行滚动筹资等。乡镇财政所或定点医疗机构协管员收缴农民个人参合款,须出据由省财政厅印制的新农合专用票据。
  (三)筹资时限。
  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周期。农民缴费原则上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乡镇财政所或定点医疗机构协管员收缴的农民个人参合款,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上缴新农合医疗基金专户;市级财政收到省级下拨的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下拨到县(区)级财政;县(区)级财政应在收到市级下拨合作医疗配套资金的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进入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同时,市、县(区)级财政要按照资金配套标准将应补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分别于当年6月底前到位50%以上,9月底前全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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