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有关决定的通知
(遂府函〔2008〕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设定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川府函〔2007〕23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川办发〔2007〕79号)精神,为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设定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川府函〔2007〕230号)的要求,各区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切实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衔接工作,制订和完善后续监管措施和办法。
二、各区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认真对照清理,相应取消,不得变相继续审批;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作出相应调整,并与省有关部门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国发〔2007〕33号和川府函〔2007〕230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对行政许可清理结果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对照再次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时,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外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