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努力保增长扩内需促发展的意见
(鲁工商办字〔2008〕360号)
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努力做好保增长、扩内需、促发展工作,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降低准入门槛,优化投资环境
1.积极鼓励投资创业。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予成为公司股东。
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大陆自然人与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的公司。已入境的外国(地区)自然人,可直接提交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返乡证)、台胞证等证件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无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允许台湾地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凭其开业证明复印件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放宽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跨行业经营,尊重企业对经营范围的表述;对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才能取得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可在提交立项批准文件后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为“××项目的筹建”,并注明“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和有效期限。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的,只要审批文件(许可、资质证件)在有效期内,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企业改制登记,允许企业在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等组织形式,作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符合使用“山东(省)”行政区划的,允许在企业原名称前缀以“山东(省)”字样。外地知名商号企业到本地投资,允许在新办企业名称前冠以控股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改变主体类型,新设为公司的,在名称不重,主要出资人不变,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新公司可以保留使用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