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和推动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充分发挥备案制度在实现政府层级监督、保证政令畅通、法制统一方面的特殊功能和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21号)精神,现将向省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市有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向市政府报送代拟稿时,应随同代拟稿报送该文件的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全文的印本或复印件(一式五份)。起草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必要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简要过程及主要内容说明等(文件的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文本请以纸质文件报送)。对未按要求报送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将作退文处理。
三、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如有修改,由报文单位对起草说明作相应修改。
四、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的报送备案工作,填报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并负责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资料送达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的报送备案工作,填报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并负责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资料送达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五、市政府办公室要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协调、指导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市政府目标办要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纳入市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制政府建设”目标管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