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府函〔2008〕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了深入推进我市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开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遂宁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八日
遂宁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消灭苍蝇、蚊子、老鼠和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虫媒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把除四害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除四害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四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除四害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卫生、农业、畜牧、林业、建设、工商、财政、城管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加强除四害管理。
第五条 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及社会团体均有义务积极宣传和普及除四害知识,以提高全市人民的卫生素质,树立人人爱清洁、个个讲卫生的社会新风尚。
第六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和第六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经费”的规定,市、县、区政府每年应预算必要的除四害专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