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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工商企字〔2008〕251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限定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需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向审批机关申请审核前,应当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是指“小额贷款”。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冠省行政区划名称和直接冠市行政区划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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