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放宽经营范围。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都积极鼓励企业生产经营。一般经营项目,由企业章程规定和按企业申报的内容予以核准,只要不违禁、不限制,均可核准。
8.放宽注册资本金限制。改制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5000万元以上;从事电子、生物、高新科技以及从事服务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并资本放宽到2000万元。
9.简化企业的前置审批手续。对企业已经取得专项审批、且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登记时,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10.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企业总部落户山东,允许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名称使用“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管理中心”等字样。全国性大型企业在山东设立的同业企业,其名称中行政区划可以放在行业之后。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凡外省来鲁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在所在地登记机关或上级登记机关登记。
三、大力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11.支持服务业加快对外开放。支持外商以其国际知名商号作为其投资公司的字号,支持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鼓励外商投资分销和旅游业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业。大力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对于不涉及准入审批的业务,根据企业申请确定经营范围。
12.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支持各类企业利用现有条件发展服务业、支持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和产业化。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服务业,相互参股,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
13.支持引导企业内部二、三产业分离。以大中型企业为重点,加快企业内部二、三产业分离发展工作进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依法办理企业内部二、三产业分离登记。
14.以推动个体服务业大户采取公司制等组织形式为重点,加快服务业市场主体组织形式优化进程。
15.支持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通过兼并、组合、重组等方式,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大型服务企业集团。放宽对控股形式的要求,可以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绝对控股,也可以是相对控股,允许服务业集团各成员企业注册资本依法分期注入,其从属门店可以缀以总店名称。
16.支持服务业企业设立、变更为连锁经营公司,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允许连锁经营的服务业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需前置审批的,可由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申办多个门店的批准文件,连锁门店可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到所在地登记机关申办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