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8〕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8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为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商务部、财政部决定于2008年1月15日-5月31日,在四川、山东和河南三省进行农民买家电国家给直补试点。为了保证此项工作在我市顺利推进,市政府建立家电下乡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银监局、市整规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市邮政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试点工作。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分工合作,组织进入本辖区的中标企业扎实有效地开展试点工作。
二、搞好宣传发动,让更多农民享受国家惠民政策
商务部、财政部对家电下乡试点的产品和流通企业进行了公开的招标,中标的产品作为试点产品,中标的流通企业所设销售网点按商务部、财政部要求到区县商务部门确认备案后才能销售试点产品。对试点地区的农民,在备案的网点购买中标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三个大类197种试点家电产品,按照销售价格的13%给予资金补贴的方式开展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我市所有具有农村户口的农民均可在其户口所在地区县范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凭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区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农民粮食直补帐户,享受直补政策。各区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遂宁市家电下乡具体操作方案》推进试点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宣传家电下乡的政策信息,未设网点的乡镇,由乡镇政府组织农民团购,让更多的农民能够享受到国家惠民政策,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保障农民受益。
三、落实地方资金,保障补贴兑现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按实结算。省级财政负担部分按照省、市、县(区)50%、30%、20%的比例进行分担(射洪县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各区县政府要认真组织落实本级财政补贴资金,并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使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