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近三年内在银行、税务、质监、劳动、环保等社会责任相关部门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是连续两年以上的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省局直接登记注册的企业除外);
(四)企业自愿加入省企业信用协会并严格遵守其章程。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请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合格并征询企业住所地工商所意见后,向市级认定机关推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可直接向市级认定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市级认定机关初审合格后,向省级认定机关推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由企业所在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向省级认定机关推荐;没有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向省级认定机关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呈批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合同签订管理培训证》复印件;
(三)合同管理、信用管理制度;
(四)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除提交第十二条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 认定机关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经过重点培育后,由认定机关参照《山东省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省企业信用协会另行发布)组织核审。
第十五条 对核审合格的企业,通过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15天。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企业,经核实属实的,取消其认定资格;没有提出异议的企业,提交认定机关“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委员会通过后,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颁发牌匾、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于每年2月至4月份向认定机关申请年审,年审需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