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工商合字〔2008〕221号)
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提高企业合同信用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诚信山东”建设的意见》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守合同重信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信用协会对企业合同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的评价。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凡自愿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标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并做出成绩的,均可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
第三条 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包括省、市两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企业信用协会(以下简称“省级认定机关”)认定;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企业信用协会(以下简称“市级认定机关”)认定。
第四条 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自愿原则。认定机关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对申报企业进行严格核审。认定数量的分配,参考地区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等状况。
第五条 认定机关积极吸收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评估中介机构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工作,充分发挥其行业管理和信用评价技术优势,提高“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质量,增强评价的科学性。
第六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每年认定一次。每年4月30日前为申报期,12月31日前认定。认定机关在认定前,通过业务培训、行政指导等方式,对申报企业进行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