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2008年8月26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东以自己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在省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于出质的股权,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办理出质登记:
(一)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出质的;
(二)以未实际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出质的;
(三)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
(四)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五)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办理本机关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四)股权出质协议期限。
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包括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负责。
第七条 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股权证明;
(三)股权合同当事人共同签署的质权合同;
(四)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股权出质的股东会决议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股权出质的证明文件;
(六)出质人持股的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