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案人员履行告知程序、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四)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情况;
(五)办案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
(六)办案人员遵守有关办案纪律、廉洁规定情况;
(七)对案件处理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案后回访一般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案后回访应提前通知回访对象。
第八条 案后回访可以采取上门走访、当面约谈、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当事人在异地的,可以通过信函的形式回访。
重大、复杂案件的回访应采取上门走访的形式进行。
案后回访应由两人以上进行。回访人员不得回访自己参与办理的案件。
第九条 案后回访应填写《行政处罚案后回访记录》。回访记录应包括回访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案件名称、回访内容及当事人意见、建议等。回访记录应由回访人、被回访人签字或盖章。
回访记录送法制机构备案后,放入副卷存档。
第十条 对案后回访中发现的问题、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回访人员在回访后三日内,要及时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向办案机构负责人通报。
第十一条 对案后回访结果可区分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经回访核实,行政处罚定性正确、处罚适当,当事人对案件调查处理存在误解的,要认真给予说明、解释;
(二)经回访发现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轻微过失,能够改正的,应及时通知办案机构予以改正;
(三)对违反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的,应向办案机构提出重新审查建议;
(四)经回访发现案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由法制机构依照执法监督程序纠正;经回访发现存在违纪情形的,交由同级监察机构处理;
(五)对在办案过程中造成重大过错和失误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将该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回访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回访。回访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五项禁令”,语言文明,注重形象,虚心听取被回访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回访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