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后回访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工商法字〔2008〕193号)
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后回访暂行规定》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7月16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后回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改进全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
行政处罚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案后回访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所作出行政处罚后,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走访当事人,征询其意见的执法监督活动。
第三条 案后回访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案后回访工作由办案机构、法制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等负责。一般案件的回访由办案机构负责,重大、复杂案件由法制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和办案机构负责。
重大、复杂案件的案件范围,由省局另行作出规定。
以工商所名义处罚的案件由该工商所所长、法制员和纪检监察员负责案后回访工作。
第五条 回访案件的范围为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但下列案件可以不回访:
(一)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已按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立案调查的;
(三)已向纪检、监察或信访机构提出申诉的;
(四)案情简单、处罚较轻的。
第六条 案后回访主要回访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及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二)办案人员实施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