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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十)未审结。
  填写受理后在本统计单位时间内尚未审结的案件数。本统计时段截止日期前5个工作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但尚未作出“来件处理”的案件,转入下一统计时段统计;已经决定受理但未审结的案件,按“未审结”统计。
  (十一)行政赔偿。
  填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径行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的案件数及决定赔偿的金额。
  (十二)横向指标核对:
  1.(本统计时段的)1=(上一统计时段的)57;
  2.2=3+4=5+…9=10+11=13+…20=21+…26=27+…43;
  3.1+5=44+57;
  4.44=45+…56。
  三、纵向栏目
  1.纵向栏目按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行政管理类别填写,具体依被申请人结合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别综合确定。
  2.公安、农林环资、城建等对具体行政行为类别作了进一步区分的领域,按相应分类填写。
  3.各级人民政府因其具体行政行为成为被申请人的,依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行政管理的类别填写。
  4.第54栏“其他”内,填写本表未列明的其他行政管理类别的案件数。
  四、统计时段
  1.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实行一年两报。
  2.上半年的统计报表填报上半年的统计信息;下半年的统计报表填报全年的统计信息。上半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6月30日。全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五、运用行政复议信息报备管理系统注意事项
  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开发的行政复议信息报备管理系统软件,严格按照本表的要求编程开发,使用单位只需要按照该软件的提示选择本机关的类型、输入本机关的全称、准确录入本机关办理的案件的完整信息,该系统即可自动生成本表。
  为了保证由该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统计报表准确无误,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如实填报案件信息。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利用该信息系统提供的校验功能,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上报的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进行考核。

  附件2:
《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1.本表与《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一并填报,每年填报两次。
  2.本表有关事项参照《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的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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