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行政许可
填写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
6条第3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但不包括依据该法第
6条第8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5.行政确权
填写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
6条第4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6.干预经营自主权
填写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
6条第5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
7.行政不作为
填写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出申请的案件数,包括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
6条第8、9、10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以及其他不作为的案件数。
8.其他
填写除第27至42栏所列以外的其他的行政复议事项的案件数。一个行政复议申请涉及多个事项的,按第27至42项的排列顺序,选择顺序靠前的事项统计。
(九)已审结。
1.第44栏“总计”内,填写本统计时段内上期结转和本期新收的案件中已正式受理并审结的案件总数;
2.第45-50栏内,填写作出相应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数;
3.第51栏内,填写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数;
4.第52-55栏内,填写以终止方式结案的案件数,其中第52栏(和解协议)内,填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终止的案件数;第53栏(自愿撤回申请)内,填写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也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案件数;第54栏(被申请人改变后撤回申请)内,填写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案件数;第55栏(其他)内,填写因其他原因终止审理的案件数。
5.第56栏 “其他”内,填写涉及多项决定内容的案件数,包括:(1)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决定;(2)部分维持、部分变更的决定;(3)部分维持、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4)部分撤销、部分变更的决定;(5)部分撤销、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6)部分变更、部分责令履行的决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