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第9栏“其他”内,填写除上述4种情况外特殊处理的案件数,如决定受理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数。
6.行政复议机构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而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的,该行政复议申请在补正材料收到前暂不统计。
(五)申请人。
1.第10栏“公民”内,填写自然人作为申请人的案件数;个体户、外国人、无国籍人按“公民”统计。
2.第11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填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的案件数,包括公民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案件数,以及行政机关作为申请人的案件数。
3.第12栏“申请人总数”内,填写本统计时段内新收的案件中申请人人数的总和。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一个申请人。例如,某个案件有1个申请人,则人数为“1”;有10个申请人,则人数为“10”;依此类推并累加。
(六)被申请人。
根据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准确认定后的不同情况填写。共同被申请人的情况,选择据以确定复议机关的被申请人统计。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按该政府部门统计。
(七)复议机关。
根据复议机关的不同情况填写。
(八)申请复议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申请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别填写,其中:
1.行政处罚
填写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
6条第1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1项行政处罚决定中同时涉及拘留、没收、罚款中的多项内容的,按照拘留、没收、罚款的顺序,以顺序靠前的类别统计。不涉及上述内容的,在“其他”栏填写。
2.行政强制措施
填写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
6条第2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包括强制遣返、强制戒毒等;对不动产的强制措施包括对房屋等不动产的强制拆迁决定(公告、通知等)、强制腾退等;对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包括对动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等。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涉及对人身、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按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统计。
3.行政征收
填写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
6条第7项提出申请的案件数。征收土地决定、征税决定、收费决定单独统计,这三类征收决定以外的案件,按“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