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同申请人针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作为不同的案件分别统计;不同申请人针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各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不同的,作为不同的案件进行统计;
3.同一申请人针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多个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作为一个案件进行统计;同一申请人针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先后提出多个相互无关、可以分割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作为不同的案件进行统计。
(二)上期结转。
第1栏“上期结转”内,填写本统计时段之前已受理但未审结的案件数,其数值与上一统计时段第57栏的“未审结”中填写的数值相同。“上期结转”案件的“来件处理”、“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事项”等统计项目,在上一统计时段统计;“已审结”事项在本统计时段统计。
(三)本期新收。
1.第2栏“总计”内,填写本统计时段内新收到的案件的总数,数值为第3、第4栏数值之和;
2.第3栏“复议前置”内,填写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数;
3.第4栏“选择复议”内,填写申请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申请人选择了行政复议的案件数。
(四)来件处理。
1.第5栏“受理”内,填写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
17条第2款的规定正式立案审理的案件数;
2.第6栏“不予受理”内,填写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
17条第1款前段(分号以前)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数;
3.第7栏“告知”内,填写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
17条第1款后段(分号以后)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数;
4.第8栏“转送”内,填写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
18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案件数,受理后转送的案件只在本栏统计,不在“受理”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