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严肃性的工作,纳入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要求,切实做好统计工作。对工作认真、表现突出的,予以表扬。对不按照本通知规定填写统计报表的,予以通报批评。
六、根据国法〔2007〕77号文件规定,2000年8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
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00〕61号)已于2007年12月10日废止。2000年12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发布的《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杭府法〔2000〕12号)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相应废止。
附件:
1、《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及其填报说明
2、《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及其填报说明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
《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一、填表单位
1.本表由行政复议机关填报,填表单位只填报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接受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数据,不填报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的有关数据(省部级行政机关原级复议的案件除外)。填表单位为人民政府的,填报的内容还包括本机关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本机关的所属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的有关数据;填表单位为实行垂直领导或者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填报的内容还包括本机关的下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的有关数据。
2.本表“填表人”为单位负责人,“核表人”为实际填表人,“填表时间”为上报时间。
二、横向栏目
(一)案件的区分标准。
1.针对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论是否合并审理,作为不同的案件分别统计;同一行政机关针对同一申请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因其违反不同的法律规范分别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国税、地税行政机关对同一漏税行为分别作出责令补税、罚款的决定),申请人针对不同的行政处理决定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的,作为不同的案件进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