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杭府法〔200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07〕77号)要求,日前也专门下发了《
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浙府法发〔2007〕33号)。根据国法〔2007〕77号和浙府法发〔2007〕33号文件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报表分为《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每半年统计一次。上半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6月30日,全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每年度上半年度和全年度统计报表,各地、各部门应当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和翌年1月10日以前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2007年全年度统计报表延至2008年1月25日前上报)。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对本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按本系统要求报送省级部门,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在报送每年度全年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本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与不足,提出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