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 “多合一”建筑(含出租房)指集生产、库房或经营与员工集中居住为一体的两种用途以上的,在用的地上建筑。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层数不超过6层、高度不超过24米,总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多合一”建筑(下称建筑)的消防安全整治,不适用于已建住宅建筑内,增设生产、库房或经营功能的改建项目的消防审核。
  员工集中居住指“多合一”建筑中员工居住人数超过5人的居住部分。
  第三条 本标准为该类建筑在现阶段无法做到彻底整改完成前的一个过渡阶段的最低标准,各地执行时应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
  第四条 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建筑耐火等级可降低为三级,但只能从事丁、戊类生产、储存及无明火、非人员密集型的经营。
  第五条 建筑的不同功能区应进行防火分隔,其分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50小时,楼板和其它重要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0.50小时。建筑内疏散楼梯应按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员工集中居住部分的房间内装饰的顶棚、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小时的非燃烧体材料,且隔墙应砌至楼板底部,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建筑内不应设置夹层(阁楼)。
  第六条 建筑严禁从事甲、乙类火灾危险物品生产或储存,严禁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确定按《建规》执行。
  建筑生产场所严禁存放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因工艺需要时,可少量分类存放,存放量不得超过1天的使用量。
  第七条 员工集中居住、走道、储藏室等部位严禁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建筑内如需设厨房时,宜为独立防火单元,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隔墙与其他场所分隔;宜靠外墙布置,设置可开启窗;液化石油气量贮量不大于15公斤时,可直接存放在厨房内,超出该量的应在建筑外独立设置液化石油气燃气钢瓶储存间,并在靠地坪处设置通风百叶,储量不应大于50公斤。
  第八条 自备柴油发电机宜独立设置,确有困难需设在建筑内的,应在建筑底层靠外墙设置,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分隔,通向建筑内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储油间应独立设置,储油量不大于8小时用量。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