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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澄照乡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生产用地调剂办法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澄照乡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生产用地调剂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澄照乡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生产用地调剂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06年度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澄照乡滩坑水电站移民
安置点生产用地调剂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滩坑水电站县内移民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2004]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宁畲族自治县澄照乡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点(以下简称澄照安置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用地是指政府从安置地农村集体调剂给移民的生产用地。
  第四条 澄照安置点移民生产用地在三石行政村范围内调剂。调剂给农村移民的生产用地面积为人均0.4亩(可耕种的实际丈量面积),非农移民不享受生产用地。调剂的生产用地原则上以IV类区片土地为主,质量应不低于安置地村民的平均水平,已抛荒的土地不得用于调剂。
  第五条 调剂给移民的生产用地补偿价格按《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2004]7号》规定的区片综合价标准执行。
  第六条 生产用地调剂根据移民安置进度分步实施,在移民搬迁入住后两个月内调剂并分配到位。
  第七条 生产用地调剂补偿费在移民生产安置费中列支。
  第八条 澄照乡政府负责生产用地的调剂、分配和承包,并完善相关手续,县国土、农业、建设和滩坑移民指挥部等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移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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