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的通知
(粤卫办〔2008〕35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称《
传染病防治法》)和《
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卫办发〔2006〕79号)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报告制度,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二、未经我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全省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三、各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各项防控传染病疫情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措施,以及相关科普知识,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科学应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加强舆情监测,发现错误或片面报道时,要及时澄清不实报道和谣言,防止媒体炒作。
二○○八年五月四日
广东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
为及时向社会通报和公布我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确保政府信息的权威性,正确引导舆论,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需求,增强公众的防病意识,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
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指法定传染病,为《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本方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级按照《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