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妥善处理资源性产品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影响问题的通知
(甘价法调[2006]124号)
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场区物价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妥善处理资源性产品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影响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480号)转发你们,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资源性产品具有稀缺和自然垄断的特点,而煤、电、油、气、水等资源性产品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深化,必将推动其价格上涨,将直接影响群众利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对群众生活的影响,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维护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妥善处理好资源性产品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
二、各地在调整资源性产品价格时,要严格按照《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调价前的成本监审工作,严格审核成本,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坚决不予认定。
三、资源性产品价格的调整必须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弱势群体代表的意见。要积极运用价格听证手段化解矛盾,听证会要准备充分,在听证环节上要严谨,代表的选取要慎重、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
四、要避免集中出台调价方案,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与财政、民政、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协作,积极建立价格变动与财政补贴、价格优惠等各种措施联动机制。要尽快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在资源性产品价格上涨时,通过用价格调节基金直接补贴的方式,把价格调整对困难群众的影响降到最低。
五、加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密切关注价格变动趋势,制定和完善相应的价格监测预警和干预预案,一旦市场价格出现异常,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市场价格。对价格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