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5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二:
甘肃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3号令)、《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备案制管理项目的公告》(甘政办发[2005]3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价格评估人员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测算、评估,在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意见或价格评估报告等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员。
对于涉及以下价格评估业务的人员,需要对其执业资格进行认定管理:一是在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处置及实物抵税事务中的价格评估;二是在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中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三是其他涉及价格事项的评估。
第三条 具有《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的价格评估人员,不需经过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认定,可视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由省物价局负责受理和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在省级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由省物价局负责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条 对于取得国家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考核认定;对于取得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省物价局考核认定;其他未取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省物价局考核后,作为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条件。考核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