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级价格监测机构在应对价格异常波动时,要在本地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切实负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的组织、协调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接收、处理价格异常波动预警报告;采集、汇总、上报价格监测信息,编写、报送应急监测简报。
2、分析价格异常波动形势,预测变动趋势;撰写价格信息发布文稿;提出应急监测措施和调控政策建议。
3、保证监测预警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的畅通。
五、因各种异常因素引发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实施预警,迅速开展应急价格监测,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价格监测机构报告。
(一)发生争购、抢购商品现象;
(二)原粮(小麦、玉米)购销价格、成品粮(小麦粉、大米)零售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 5 %,食用植物油、肉、蛋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5%;
(三)气、成品油、煤炭、化肥等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 10%(价格由国家统一调整的情况除外);
(四)短时间内乱收费现象大量发生或其他商品及服务价格重大异动现象。
六、 价格监测预警和应急监测报告的内容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包括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具体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价格变动幅度及市场供应情况等;
(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
(三)相关措施建议;
(四)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其它内容。
七、实施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
各级价格监测机构应建立市场巡视制度、预警和应急值班制度、预警和应急监测报告制度、情况通报和信息发布制度,以有效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一)市场巡视。按照平时调查和紧急状态下密切监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市场巡视制度,加强对市场舆情、供求、价格的巡视工作。紧急状态下,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每天对市场进行巡查,密切监视市场情况,确保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并做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