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甘价商[2006]156号)
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厂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省人民医院、兰大医院、兰大二院、陆军总院、肿瘤医院、省中医院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我局。
此前我局公示的以上药品价格包括招标采购中标药品零售价格。高于本次公示价格的,必须降价后执行本次公示的价格。低于本次公示价格的严禁提高,仍执行我局以前公示的价格。
以上品种的其它剂型规格,我局指定省人民医院、兰大一院、兰大二院、兰州军区陆军总院、省肿瘤医院、省中医院共六所医疗机构,务必在6月底以前向我局上报,由我局按照国家发改委药品差比价理顺价格,并予以公示。与此同时请各医疗机构务必督促以上药品的生产和销售位,尽快到我局办理价格变动后的价格公示。对不按照通知规定执行的,将按照有关药品价格的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