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收费问题的复函
(甘价函[2006]65号)
兰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收费主体的请示报告》(兰价办发[2006]2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发[2003]82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费由企业缴纳的管理费支付。2005年5月30日《省物价局关于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问题的复函》(甘价函[2005]67号)答复你局,明确规定“档案管理费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的劳动力市场实施的收费项目,属于自愿委托的收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执行。对退休人员及破产改制企业的职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属于社会保障统一管理的问题,不得向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不得收取保存人事档案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