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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对陇南市物价局关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取暖费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物价局对陇南市物价局关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取暖费问题的复函
(甘价函[2006]67号)


陇南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礼县一中等非义务教育阶段取暖费收费问题的请示》(陇价发[2006]8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4年我省制定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时,提高了小学、初中取暖费,高中教育阶段收费未作调整,出现高中取暖费低于初中的问题。但全面地看,学校任何收费都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取暖费属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畴,可以通过甘价费[2000]16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进行弥补。高中阶段收费要全省统一考虑,分片、分城乡统一制定,高中阶段取暖费是否调整需要省上统一研究,在省上未统一调整前,你市礼县一中等学校取暖费仍按甘价费[2000]16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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