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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白银市及个别县51-100米扬程提灌电价及有关问题的函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白银市及个别县51-100米扬程提灌电价及有关问题的函


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电网销售电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商〔2006〕191号)精神,现对白银市、金昌市、古浪县、肃南县51-100米扬程提灌电价类别的现行电价水平做适当调整,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51-100米的目录电价地下水提灌用电价格由每千瓦时0.14元调整为0.17元,地表水提灌用电价格由每千瓦时0.1元调整为0.13元。以上类别用电趸售电价按30%的折扣执行。
  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中51-100米地下水提灌用电价格由白银市、古浪县、肃南县物价局在甘价工〔2001〕65号文规定的电价基础上顺加每千瓦时0.07元制定;白银市51-100米地表水提灌用电价格在甘价商〔2003〕175号文规定的基础上顺加每千瓦时0.03元制定。
  金昌市51-100米扬程深井提灌农村综合分类电价,在甘价函〔2004〕106号文规定的电价基础上提高0.03元执行,即提灌电价每千瓦时为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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