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定标准及程序
(一)创建标准
1、不得高于或低于标价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明码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如实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3、禁止使用除“零售价”、“原价”、“现价”之外的其他价格用语。
4、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在醒目位置摆放馈赠物并如实标明馈赠物品的品名和馈赠数量。馈赠品标示价格或价值的应当真实明确;馈赠品不能为假冒伪劣商品,也不能为购物支付凭证。
5、对临近保质期、换季、库存积压、残次处理品需降价销售的,应使用降价标价签,如实标明降价时间、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并保留降价前记录以便查证。
(二)认定程序:
1、认定。根据创建标准,当地价格部门对所在辖区内申报“明码实价示范单位”进行前期审查,具体帮助申报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培训物价员;建立价格(收费)台帐等。经过组织审查后,填报《甘肃省明码实价示范单位申报表》(申报表式样附后)。
2、公示。当地价格部门对认定的“明码实价单位”,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评议;根据社会评议结果,正式确定“明码实价示范单位”。
3、授牌。确定后的“明码实价示范单位”,由当地价格部门授予“明码实价示范单位”牌匾,并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络、公告栏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
全省明码实价单位牌匾统一模式为:金底磨砂钢质,正文为红色宋体(加粗),正文上方中央为物价局徽章,落款及年月为黑色宋体。规格尺寸为:省级50cm×70cm,市(州)级40cm×60cm,县(区)级35cm×55cm(模样附后)。
4、复核。当地价格部门对已获得明码实价示范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四、激励和约束措施
(一)激励措施。已获得“明码实价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可免于价格部门的检查(被举报有价格违法行为的除外)。
(二)回访指导。当地价格部门应定期对已获得“明码实价示范单位”进行回访,了解企业执行明码实价情况等,并帮助企业改进内部价格管理,纠正存在的问题。同时,定期召开明码实价座谈会,听取企业、消费者对明码实价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动态管理。已取得“明码实价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经抽查或被投诉,并查实有价格违法行为或不按规定实行明码实价的行为,可依据情况,较轻的由价格部门发出书面警示,督促整改;情节较重或经两次警示不予纠正的,予以公开摘牌并在媒体上公布。凡被摘牌的单位两年内不得参与“明码实价示范单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