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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明码实价示范单位工作的具体安排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1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明码实价示范单位工作的具体安排意见
(甘价检[2006]227号)


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矿区、甘肃厂区物价处(局):
  明码实价工作是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今年年初,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甘价检[2006]131号)。为了推动明码实价工作,现就创建明码实价示范单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示范范围和方式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购销商品及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重点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流通业、餐饮业、药品经营业及其它经营者,均可参加明码实价示范活动。明码实价示范工作可采取政府培育引导、经营者自愿参加、行业推荐、消费者客观评价、社会广泛监督的方式开展。
  二、申报办法及条件
  经营单位自愿参加“明码实价示范单位”活动的,按照下列申报条件可通过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向当地价格部门推荐,也可直接向当地价格部门申报。
  (一)模范执行《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物价员,建立价格(或收费)台帐,准确记录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价格,不弄虚作假。
  (三)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合理制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利。
  (四)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五)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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