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办理具体工业项目立项、规划、环保、水保等报批手续。用地者凭土地出让方案批准文件、《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资料,根据审批权限到相关部门办理工业用地项目的计划立项或核准、规划许可、环保、水保等报批手续。
7.办理供地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用地者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由县建设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县国土局办理项目的供地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者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七)建立健全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和结果公布公示制度。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县国土局应及时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通过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分批次具体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确定后,县国土局要及时将分批次具体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向社会公布,接受意向用地者的用地申请;在具体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后的10个工作日内,县国土局应将土地受让人、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出让金额及支付方式等信息通过上述指定的场所或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大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力度。县国土局要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要求,通过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附件条款形式,对工业项目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利用强度、闲置标准、整体或分割转让条件、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事项进行约定。县发改、经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计、建设、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能,加大对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的管理,建立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机制;加大对土地出让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工业用地供后复核验收制度;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督促用地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土地,切实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现象的发生。
三、明确职责,扎实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一)建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协调机构。协调机构由县国土、发改、经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监察、建设、环保、水利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具体负责协调解决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县国土、发改、经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监察、建设、环保、水利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各项规定,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四、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