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贸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向县国土局提出下一年度工业用地出让需求。县国土局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会同县发改、经贸、建设(规划)、环保、水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要求、水土保护要求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等,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市国土局备案,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作适当调整。
(五)分阶段落实具体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贸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分阶段分批次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细化落实到区位、地段、地块,并明确相应的工业产业结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标准、规划控制及环保等指标,编制具体工业用地供应计划报县国土局审核。
(六)规范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程序。
1.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和规划设计条件方案。由县国土局依据具体工业用地供应计划,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县建设局、县经贸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招投标中心拟订具体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由县建设局(规划)拟定具体工业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同时,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和规划设计条件方案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方案可作为具体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2.编制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和规划设计条件方案依法报经批准后,由县国土局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3.发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县国土局应将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通过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用地意向者的用地申请和投标或竞买人的报名。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
4.竞买人或投标人资格审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贸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招投标中心应协助县国土局做好竞买人或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审查。对不符合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规定竞买资格的,一律作为无效用地申请,申请人不得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确认其竞买或投标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5.组织实施具体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县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及《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具体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规定的时限与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