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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7〕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2007年度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促进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5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07]73号)精神,现就我县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
  自国务院国发〔2006〕31号文件发布之日(即2006年9月6日)起,我县所有工业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二、全面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各项规定
  (一)严格工业用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按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的原则,切实保障对推进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有重大作用的工业项目用地需求。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禁止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等。
  (二)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起始价应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及土地市场情况等确定,目前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在《浙江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出台后,按其规定的标准执行。禁止以财政补贴、返还、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形式低价出让土地。
  (三)实行工业用地净地出让制度。工业用地报批前,由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用地备案;涉及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利用规划局部调整(需作规划调整的项目用地)、拆迁安置由县国土局负责;土地征收政策处理、补偿费发放由被征地单位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土地勘测矿产资源分布调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场地平整、相关基础设施配套等前期工作由县经贸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联系落实;项目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由县建设局负责;林地审批由县林业局负责。对不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供地。项目的前期经费从县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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