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并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资助申请对象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审查评估结果,确定年度享受资助的单位名单以及资助金额,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并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七章 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对上年度财政资助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主要依据。
绩效评价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市交通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资助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资助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评估小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资助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