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班轮航线奖励标准:
根据新增航线对深圳港集装箱吞吐量的贡献度,对每条新增集装箱国际班轮航线、沿海内支线以及公共驳船班轮航线由市政府分别给予最高限额为500、150和7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分两年支付,第一个考核年度支付70%,第二个考核年度支付30%。具体办法是:
(一)新增国际班轮航线:
考核年度装卸量超过10万TEU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考核年度装卸量超过8万TEU-10万TEU的,奖励400万元;
考核年度装卸量超过4万TEU-8万TEU的,奖励300万元;
考核年度装卸量超过2万TEU-4万TEU的,奖励200万元;
(二)新增沿海内支线:
考核年度装卸量超过4万TEU以上的,奖励150万元;
考核年度装卸量超过2万TEU-4万TEU的,奖励120万元;
考核年度装卸量超过1万TEU-2万TEU的,奖励90万元。
(三)驳船班轮航线:
考核年度装卸量超过4000TEU以上的,奖励75万元;
考核年度装卸量超过2000TEU-4000TEU的,奖励60万元;
考核年度装卸量超过1000TEU-2000TEU的,奖励45万元。
考核年度装卸量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统计,并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每条新增集装箱国际班轮航线、沿海内支线以及公共驳船班轮航线考核年度装卸量年增幅超过20%,且对深圳港航产业作出贡献的,可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适当提高资助标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水路中转出口重箱奖励标准:
按照在考核年度从水路到深圳港中转出口重箱装卸量,对每个水路中转经营人给予最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其中:
(一) 沿海水路到深圳港中转出口
考核年度出口重箱量超过2.5万TEU,奖励50万元;
考核年度出口重箱量超过1万TEU-2.5万TEU,奖励40万元;
考核年度出口重箱量超过0.5万TEU-1万TEU,奖励30万元。
(二) 内河驳船到深圳港中转出口
考核年度出口重箱量超过2000TEU以上,奖励50万元;
考核年度出口重箱量超过1000TEU-2000TEU,奖励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