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货代地区总部须为获得最高公司总部授权在全国或华南区域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一级经营机构。
第十二条 班轮航线经营人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新增的深圳港班轮航线;
(二)航线经营人考核年度在深圳港所有航线集装箱装卸量必须高于上一个考核年度装卸量;
考核年度是指:新增航线开通后运行满12个月即为一个考核年度。
(三)新增航线及数量已获得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
(四)新增航线持续运行1年以上;
(五)国际班轮航线须经国家交通部备案;沿海内支线班轮航线须获得国家交通部批准;公共驳船班轮航线须在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水路中转经营人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集装箱重箱从内河或沿海水路到深圳港中转出口;
(二)考核年度通过深圳港水路中转出口重箱装卸量必须高于上一个考核年度。
考核年度是指:申请人提出申请的上一年。
第十四条 “五定”班列实际经营人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有关规定在“五定”班列的始发地或目的地注册登记,且注册资金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组织机构和相关管理人员,经营运作1年以上,自“五定”班列开通之日起连续3年年度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数量超过500TEU;
(三)“五定”班列获得铁道部批准开行,实际开行时间已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且开行1年以上。
第五章 财政资助标准
第十五条 对班轮地区总部或班轮操作中心的财政资助标准: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亚太地区总部、华南地区总部以及班轮操作中心分别给予最高限额为400、200和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六条 地区配送中心及货代地区总部的资助标准: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地区配送中心和货代地区总部分别给予最高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财政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