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审核资助资金年度预算使用计划、审查资助资金考核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下达资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参与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四)监督检查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资助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向市财政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登记证书、资助申请报告、监管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二)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供集装箱班轮航线、装卸量等与资助项目有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三)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助对象、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七条 资助对象:
(一)落户深圳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地区总部(简称班轮地区总部)。
班轮地区总部指由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总部设立的、在华南或亚太区域内,开展区域性行政管理、营销、结算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落户深圳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操作中心(简称班轮操作中心)。
班轮操作中心指由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总部设立的、在华南或亚太区域内,开展文件单证处理、客户服务等相关海运操作业务的企业。
(三)落户深圳的国际大型跨国配送中心和货代公司华南地区总部(简称地区配送中心和货代地区总部)。
(四)在深圳港新增集装箱国际班轮航线,沿海内支线、公共驳船班轮航线的航线经营人(简称班轮航线经营人)。班轮航线经营人可以是单个班轮公司,也可以是多家班轮公司组成的联盟。
(五)组织集装箱重箱从内河或沿海水路到深圳港中转出口的具有国际货运代理资质经营人(简称水路中转货运经营人)。
(六)开通至深圳港海铁联运“五定”班列的实际经营人(简称“五定”班列经营人)。“五定”班列经营人是与铁路部门签订承包协议并实际经营的班列承包人或与班列承包人签订合作协议的实际经营人。
以上六类对象须经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