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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港航产业发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港航产业发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港航产业发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交[2007]4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我市港航产业的竞争力,推动深圳港由大港向强港转变,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深圳港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港航产业发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交通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七年四月三日

  深圳港航产业发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港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深圳港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当年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港口建设费中安排资金支持深圳港航产业发展。

  第三条 资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和机构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港口及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当年财政资助资金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资助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档案并进行管理;

  (五)编制考核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评审和公示;

  (六)对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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