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提出验收评定意见,整改后按程序报验。
第二十条 工程技术资料应当与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不得涂改、伪造。其内容应包括全过程的文件、图纸、照片、录像、签证、记录等。施工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申报、审批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工程档案资料应当及时上报办公室。未经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表。
第二十三条 山西南部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签订保修合同,保修期限至少为五年,同时工程缺陷责任期保修金(质保金)不少于工程总价的5%。
第二十四条 山西南部工程实行绩效考评和奖惩,对于在文物保护工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造成损失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专项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主动接受文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进度申请项目所需经费,并做好工程用款的审批、核定、拨付工作,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七条 经费支出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确需调整,应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预算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严禁截留、挪用、乱列项目开支等违反专项补助经费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文物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 擅自变更修缮方案的;
(二) 转包修缮工程项目的;
(三) 违反合同,擅自分包项目的;
(四) 工程实施中造成文物损毁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山西南部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南部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山西南部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山西南部工程资金投入10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工程、保养维护工程、重建工程、迁移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包括项目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技术复杂、区域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项目;
(二)属于《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需立即进行施救的抢险加固工程;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
(四)已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需要修改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承办单位实施影响项目完整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