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营地址查无下落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导致工商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
(七)立案查处结束而未执行的;
(八)其他执法机关请求协助执行的;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采取信息锁定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信息进行锁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至(八)所列情形的;
(二)符合《
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
十条所列情形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采取信息锁定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无照经营者的信息锁定。对正在立案查处和查处结束而未执行的无照经营者,限制其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担任法定代表人;对于查处的无照经营者及其违法行为,在信用山西网和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章 锁定程序
第八条 对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信息锁定,按照下列程序。
(一)符合第五条(一)至(六)所列情形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息,由业务系统自动锁定。
(二)对符合第五条(六)、(七)所列情形在业务系统中无记录和(九)所列情形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息实施锁定,由承办机构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锁定申请表》,并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由信用办登记备案,信息中心在业务系统中实施锁定。
(三)对符合第五条(八)所列情形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息实施锁定,由承办机构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锁定申请表》,并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由信用办登记备案,信息中心在业务系统中实施锁定。
第九条 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施信息锁定,按照下列程序。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信息被锁定后,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信息将同时被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