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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08〕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大举措。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对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我省经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要求,高度重视国家土地督察工作,自觉接受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土地执法监察情况、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以及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积极支持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在我省开展调查研究。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在制定土地管理及调控有关重大政策时,可征求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的意见。
  二、主动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开展调查与督察工作
  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开展有关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推诿或瞒报。对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转来的信访、案件举报等要及时依法组织调查或查处,并及时函送调查或查处结果。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政府在报国务院时,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由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省国土资源厅对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提出的意见要负责说明情况,完善资料,对提出的工作建议要及时研究落实。
  三、认真落实国家土地督察意见
  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土地总督察和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发出的督察意见,按照督察内容、时限等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整改工作,按程序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对不认真落实督察意见、整改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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