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登记的具体办法:人员登记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按照公布职位及任职条件、自愿申请、组织审查、考核考核、任命职务并确定级别、填表登记的程序进行。
参照管理单位中具有原“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实施登记时担任科级副职及以上领导职务或副处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予以登记。其中,具有原“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是指
公务员法实施前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按照规定过渡的人员、根据《四川省党的机关工作者录用办法》(川组通〔1996〕54号)和《
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公开考试录用的人员、根据中组部《关于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中组发〔1983〕1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组通字〔2000〕3号)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录用的选调生、符合规定调任的人员和因机构改革、工作需要等原因从机关具有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中分流或调入的人员。
除上述符合考核登记条件的人员以外其他具备登记条件的人员,经考试和考核合格予以登记。考试采取笔试方式进行,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结束后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考试合格并经组织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调整工作岗位。参加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考试的具体时间、科目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开展人员登记过程中有关职务级别确定等具体问题,参照四川省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州)及以下机关实施公务员法开展公务员登记工作的通知》(川公法办〔2006〕11号)办理。
三、参照管理工作是
公务员法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参照管理的编制和人员规模。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规范运作,对不执行人员登记、录用、职务与级别、工资福利保险等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请示,确保参照管理实施工作顺利进行。